韩国宪法中也有多处关于文化的规定,韩国的学者和宪法法院一致认为文化国原理是韩国宪法的基本原理。
就一个国家而言,人权法是以宪法为统帅、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全部法规范体系的总和。[13] 参见齐延平、于文豪:《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多学科实践面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75-76页。
经由人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称为人权法律关系。换言之,人权法是人权法制化和法制人权化的产物。研究国内人权法规则需要注重两个层面的结合,一是与人权法原理的结合,二是与国际人权法的结合。但是,无论构成人权法的规范来源多么复杂和多元,它们都以人权作为核心概念。第二,人权法以人权实践为规范领域,蕴含功能主义的色彩。
对此,有学者批评:许多人权法律的学者将国际人权法视为金科玉律,只注重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研究,漠视法外因素和软法对于人权政策和人权活动的影响。当今,国际人权法规则仍在持续推动各国的人权实践。一个直观的例子是,以人权法学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CNKI)的期刊栏目检索历年来的论文篇数,截至2017年11月一共只有8篇论文。
在效力位阶和表现形式上,无论是国内法中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还是国际法中的宪章、宣言、公约、条约乃至国际习惯法规则,凡与人权保障相关的,都能够成为人权法的组成部分。2.研究国内人权法规则 从人权法学的立场出发,对具体人权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权法规则的研究,尤其是国内人权法规则的研究。[12]其他社会科学的作用在于为人权法学的研究提供背景、思路、论据和解释方案。在这方面,多年前就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领域中的人权研究……存在着过分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对具体人权研究不足、对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并且很多人权研究成果满足于使用或过分重视第二手的资料……普遍不重视使用第一手资料。
人权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规范体系的核心概念是人权。人权的理想也很简练,那就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具体研究中,这些方面的比较常常是综合运用的。第二,在权的层面,人权法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障是同时展开的,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人权法学不应当重走传统部门法学的发展路径,不应当落入自说自话的尴尬境地。例如,就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这一主题,人权法学需要综合公司法学、国际法学、宪法学以及社会学、国际政治等学科的知识资源。
问题导向主义的人权法学研究是人权法学发展的新阶段。然而,不能乐观的是,近年来涉及人权问题的学术成果似乎遇到了生产的瓶颈。围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题,人权法的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法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问题式的研究对象是以研究者所面对的具体问题为标准来认识人权法学。
为此,人权法学需要综合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某些自然科学。宪法中有关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条款构成了一国人权法体系最为重要的根本规范。
不可否认,人权法学的发展与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各个学科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人权法学的发展不能沉溺于对这些学科的寄生之上,毕竟不同学科研究人权问题的视角和范围显有区别。人权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以法律为基本治理方式的时代之后产生的。
阿玛蒂亚#8226;森在论述自由与发展的关系时指出,发展本身可被看做是扩大人类一般自由的过程,扩展每一种自由必定对发展做出贡献。④人权法学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这取决于其学科的构成与形成方式。4.比较分析方法 严格来说,比较分析方法并不是和上述研究方法平行的研究方法,但它在法学研究中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这种研究对象的认知模式,带有科层式治理的等级分明、专业固定、研究方法条理化和工具化等特点,各法学学科只需要按照自己的专业话语和研究范式来解构和重构人权法问题。胎儿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以及法人、民族和集体等人的拟制形态,也逐渐获得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对权利问题的研究总体上具有规范分析的自觉,隐然形成了权利释义学。
⑤再如,‘人权法学是一门以研究国际人权法、具体人权和人权理论三者关系的规范学说。在权力一端,人权法要求为权力设定行使的边界与运行的规则,行使权力伴随相应的责任,权力应当服务于权利。
以国家为代表的各种权力载体具有压迫性的力量,而以原子方式呈现出来的个体的力量是微弱和分散的。在规范冲突的情形下,则以宪法作为根本的评价依据。
[6] 刘志强:《论人权法学的定位》,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1期,第22页。如果连法学学科的研究也开始走向平寂,那么,人权研究真的就面临很大的问题了。
这种看似混乱的状况,使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容易滑向各领域混杂的学术拼盘。人权法约束的是拥有权力的强势一方,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免受压迫,促进权利诉求得到不断实现。法律是人们道德情感的体现,是人们道德标准的底线,是底限道德。在这一过程中,以人权为核心范畴的人权法学不断成长和成熟。
(三)人权法学是一门寻求独立的范畴与方法的创新型学科 作为一门专门性学问,人权法学需要具备独立并且体系性的概念范畴和研究方法。例如,计算机科学中的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研究通过计算机来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使机器能够胜任一些通常需要人类智能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
其次,在外部综合层面,由于人权理论关系到我们如何认识人自身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它不是法学的,而是政治学的、社会学的、哲学和伦理学的。宪法之下的各个部门法中涉及人权的条款构成了人权法体系的主干。
人权法学正在形成独立的范畴与方法体系,这是它成长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我们既要避免动辄将某些权益冠以人权的名义,避免人权法的泛化、庸俗化,也要理性对待人权法的规范方式和调整范围。
比较分析对于人权法学研究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内部视角即从自身出发,着眼于人权法的内在构成性。可以说,国内人权法规则是人权法学研究中问题最多样、方法最多元的领域。与人权哲学侧重理念阐发所不同的是,人权法更看重从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也就是人权理念的实现。
(二)科层式的研究对象 以科层式视角来认识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于学科体系的条块清晰,研究者的分工相对明确,能够适应研究方法的路径依赖。与上述两方面相对应,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总体上应当从法学学科内部综合与法学学科外部综合两个层面。
从形成与发展历史来看,人权法的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情。通过不断凝练内容体系,提升学科的品位、独立性和认同感,特别是提升回应现实的能力,人权法学逐渐成为一门为活和用的学问。
这与人权哲学等不具有法规范要素的其他人权论域具有显著差异。从表现形式上说,人权法体现为各种形式的法规范。